公益性岗位作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旨在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促进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帮助其提升生活水平。
一、相关政策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当地财政再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办理流程
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开发方案,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简称“用人单位”)可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联系电话:6514043, 6516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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